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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索结果核心答案: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格式条款拒赔
结论: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停运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主张赔偿。保险公司若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合同条款约定不赔”为由拒赔,法院并不当然支持——关键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 案例要点(依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 案情:重型车辆与正常通行的轻型营运厢式货车相撞,肇事方全责,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高额商业三者险。营运货车维修期间无法经营,产生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免责条款”拒赔。
- 裁判结果:保险公司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投保时向投保人履行过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且该免责条款未以加粗、加黑、高亮等醒目方式作特殊提示,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合理停运损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免除、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 三个实务要点
- 两项义务相互独立,审查遵循“先提示、后说明”的递进逻辑;明确说明义务采用客观理性人标准,以普通理性人能否理解为判断依据。
- 只有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时,保险人才可仅履行提示义务、免除明确说明义务。停运损失免责属于普通商业约定,必须“提示+明确说明”双重义务都完成。
-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一方要证明自己尽过义务,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 给车主的提示
- 事故后妥善留存营运资质、维修进厂出厂单据、停运时长证明等材料,固定证据链。
- 线上投保电子保单时不要直接勾选“已阅读”,留意弹窗及加粗高亮的免责内容。
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丨营运车辆遇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到底谁来赔?》(2026-08-07),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网转载(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