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索结果,您查询到的是「两高」联合发布的拒执罪司法解释,核心内容如下: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号:法释〔2024〕13号
通过时间: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公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施行时间: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文数量:共十六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这条明确了三类主体可以构成拒执罪: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且自然人和单位均可入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这意味着,不仅是判决书,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关拒不执行行为同样可以触发拒执罪。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都以「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为前提,这一点对实务判断非常重要。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判断对方「装穷」还是「真穷」,就看其有无全部或部分履行能力,同时要扣除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也就是说,只要扣除基本生活费后仍有剩余财产或收入可供履行,就属于「有能力执行」。
「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无法执行」不要求执行程序彻底落空,部分无法执行也算数。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但仍未能实现债权,即可满足这一要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消息,该《解释》旨在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实践需求、问题导向。
依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以上内容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解释》原文,读者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核实全文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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